问题 |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权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不易保存的动产除外,如新鲜易腐烂的动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权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权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保留的财产被打折或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第二百三十七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未清偿,标的物交付占有义务履行完毕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第一百一十三条债权人未在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和债务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权未清偿时,留置权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改变留置物的价值或者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优先清偿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债权已经到期,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第二,必须履行某些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次要效力。当债务偿还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只具有留置权的效力,即债权人有权扣押标的物,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改变留置权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真正实现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程序可分为以下两种: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三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不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改变留置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保管合同期满,寄存人B仍不支付保管费时,寄存人a保留了乙方的押金(一批电器),虽然为乙方定了三个月的期限,但未通知乙方在三个月内履行债务。三个月期满后,乙方将该批钢材直接销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钢材低价加工时的差价,以及乙方因钢材销售而不得不以更高价格购买同等质量钢材时的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是因为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对债权人极为有利。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应当对留置权的处分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并为债务人留有较为合理的宽限期和充分的偿债期限。但是,时限不能太长或太短。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 虽然理论上所谓的债权人“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在实践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留置权超过两个月,未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能否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应当规定最长宽限期,以避免留置权人长期占有留置权而花费过多保管费的债务。而且,如果留置权长期存在,债权人不能使用收益,导致留置权长期闲置,违反了物尽其用的原则。尤其重要的是,这种长期占有可能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显然不具有社会适当性。至于这一最长期限的确定,两年为宜。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奇怪的事情总是存在的,因此单一规则的应用可能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对蔬菜等不易保管的动产设立的留置权,不必满足债务人偿还债权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而是直接变卖或者定金。当留置权实现时,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除留置权。所谓折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后,或者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根据留置权本身的性质和债权人参考的市场价格,将留置权的所有权从债务人转移给债务人实现留置权。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财产。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财产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出售是一种比拍卖更简单的交换标的物价格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招标,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以合理的价格直接出售。当事人可以协商出售保留的财产。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起诉法院,在判决胜诉后,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以拍卖为原则,但拍卖除外。保留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此时,债权的未偿部分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现留置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上三种,但要实现留置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有物权法的几个要素,只有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正常、合理、合法地实现留置权!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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