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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持有人没有优先权
释义

2003年7月10日,王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丰田威驰轿车,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生效后,王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费。同年7月15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借款13.8万元购买威驰汽车。双方一致认为,王某的贷款由他购买的汽车担保。此后,王某违约,拖欠贷款。2004年4月1日,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同时,王某委托一家车库修车。该车于同年5月25日修好后,总维修费用为5万元。由于王某没有钱支付修理费,修理店保留了该车,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向修理店赔付5万元。11月11日,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将5万元赔偿金划给银行,用于偿还王某欠银行的贷款本息。11月25日,修理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修理费5万元,并享受车价优先权。2006年2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修理厂的诉讼请求。此后,该车被依法拍卖。因为车主王某欠了3万多元的养路费,所以该车的拍卖价格并不高,而维修店只拿到了3.5万元。
    

之后,修理厂起诉保险公司为被告,银行为第三人,要求支付车险赔偿金1.5万元。理由是,他认为自己根据维修合同的关系保留了该车,并对该车的代位保险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银行对车辆有抵押权,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同一财产留置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因此,2004年5月修理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不应将全部赔偿金转给银行。
    

被告和第三人均认为,王某的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属于留置权,保险赔偿金在留置权合同成立前就已经产生,原告的修理厂没有优先受偿权。第三方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将汽车保险赔偿金划转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修理厂对赔偿没有优先权。宣判前,原告撤回起诉。
    

分析
    

本案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有三种法律关系必须厘清:一是银行与王某的抵押关系,即银行对王某的车有抵押权。二是修理厂与王某的维修留置权关系,即修理厂对王某的车有留置权。三是王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王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或修理厂是否有优先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即如何处理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优先权以及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问题。因此,笔者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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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