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房地产抵押与租赁之间的矛盾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卖不破租”原则,是租赁物权的集中体现。所谓“卖不破租”,是指在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举重显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可以考虑先成立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后成立的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而对抵押房屋进行强制拍卖,租赁关系仍然可以对抗买受人,这是拍卖不能违背租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在抵押物实现后的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人应当将租赁事实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则,抵押人应当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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