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法律途径 |
释义 |
反担保又称债权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者创设的担保。保证人因清偿债务人债务遭受损失的,应当清偿保证人。《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条款。”虽然规定“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作为反担保人。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反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反担保的存在是因为它附在担保上。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才有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才能成立。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的,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转移占有手续。反担保有三种方式:债权担保、债权抵押和债权质押。债权担保是指除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名誉为保证债务人追索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债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以保证第三人追索权的实现的一种担保。债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以保证第三人追索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反担保案件的关键是把握“反担保适用本法规定”。反担保不仅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和特点,而且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这一规定不能从字面上理解。相反,我们应该在把握反担保与担保的异同的基础上,探索反担保的立法精神。反担保中担保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直接适用。反担保与担保的相似性决定了《担保法》的基本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反担保,主要集中在担保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上。如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担保人的资格、担保方式、担保物的范围、担保物的登记、权利质权的范围等;二是具有灵活性。反担保与担保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使得《担保法》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于反担保。这种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改变党的称谓和一些名词。反担保的标的与担保的标的不同,担保条款中所称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是指在反担保关系中享有追索权的“担保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和“出质人”应指相应的“反担保人”。经过这种调整或观念上的转换,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大部分规定都可以适用于反担保。第二,一些担保规则在适用于反担保时出现了新的情况。首先,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依法有效;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由于反担保合同以保证人的追索权为担保对象,反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与担保合同不同,应为: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逾期不支付因承担担保责任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的。其次,由于担保对象不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不能照搬担保法的规定,而应根据担保对象的特点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分别界定。除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反担保的范围与保证人对债务人追索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1。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必要支出。上述费用金额的利息;3。实现追索权的费用。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在已支付的担保中支付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索权,因此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小于该部分债务的范围,但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反担保人抗辩权的内容不同于担保人的抗辩权。反担保抗辩权是指保证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反担保人根据法定和约定的理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以对抗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担保反担保为例,担保反担保人的抗辩有两种:一种是担保反担保人享有的债务人抗辩(此时被担保人是行使追索权的担保人,下同),二是担保反担保人单独享有的抗辩权。前者包括以下主要防御措施: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因过失未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超出债务人的义务范围支付的。担保人支付不必要的费用。这两种情况都导致债务人债务范围的扩大。扩大部分,债务人追偿时有权抗辩,反担保人也有权抗辩。后者包括以下主要防御措施:1。保证人因过失不主张自己的独特抗辩权而承担了应当免除的保证责任。这种情况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因此债务人一般没有抗辩权,但由于增加或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反担保人可以抗辩。2担保人根据担保法享有的其他抗辩事由,经修改后,担保反担保人可以主张。如担保期已过的抗辩、追索权放弃物的抗辩、超出反担保范围的抗辩、一般担保反担保第一行为的抗辩等。 第三,不适用。 反担保与担保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因此《担保法》中的一些规定不能适用于反担保。有留置权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及其内容规定的,不适用于反担保。综上所述,反担保合同的法律途径相当复杂,但反担保决不是主观臆造的徒劳乏味的机制。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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