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扩大监督范围,审计追查资金去向 |
释义 |
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制定的,共分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等七章机构、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及补充规定,共58条。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独立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信息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的行为。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记者张晓松)《新审计法实施条例》遵循审计资金方向,审计密切追查资金去向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 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增加了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财政资金用在哪里,审计就跟进”。因此,根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验收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率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债务融资资金等全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不动用全部财政资金,但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虽不超过50%但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增加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等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具体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同时向社会公开具体核查范围增加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确保审计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条例》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根据规定,撤销审计决定后需要作出新的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结束后作出审计决定,但尚未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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