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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释义

根据《担保法》,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担保人对被担保人追索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责任是保证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担保人追偿时,反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保证人损失的责任。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担保人对被担保人追索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责任是保证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担保人追偿时,反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只有担保、抵押、质押可以作为反担保,留置权、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
    

反担保成立后,原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保证人在约定或者法定范围内代表债务人实际支付给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3) 追索权实现的成本。反担保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者反担保条款的有效期内,约定的反担保责任未发生,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无效,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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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