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 |
释义 |
土地租赁合同需要登记吗?土地租赁合同需要登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者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者为其他权利登记。《土地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承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同属一级,即土地使用权。因此,登记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再看《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六是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可以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者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抵押,必须依法办理登记。 承租人将租赁土地转租或者转租给第三人的,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追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该土地的其他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其他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见,登记是对其他权利的登记。土地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租赁期限,表示租赁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租赁期限。 土地信息,显示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是:(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原土地合同,不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二)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或者合同生效后,一方无故违约,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且该损失不能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终止。(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果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受害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原合同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这种消灭只能消灭合同终止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当事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在实践中,土地租赁合同可能因某些情况而终止,对当事人不利,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情况。上述内容是对“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登记”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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