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有哪些程序 |
释义 |
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建设单位申请、补偿方案制定、政府审批、划拨和认证四个阶段。 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金及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方案公布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不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直辖市不成立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但土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可分为建设单位申请、补偿方案制定、政府审批方案、划拨和认证四个阶段。因未按照征地方案和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而发生争议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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