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建设征地程序 |
释义 |
1、 乡镇建设征地程序。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 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二是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申请裁定的条件所谓申请裁定,是指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征地补偿标准可分为产值标准、多元标准和附加标准。其中一方发生争议,即构成赔偿标准争议。首先要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申请协调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事实依据和争议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协调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国务院、省级)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裁定不服的,除国务院的裁定外,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是土地征收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和土地承租人。征地审批由人民政府负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国土资源厅的法律机构是具体的协调和裁决机构。三是征地补偿项目。是指国家征用土地,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资和收益所造成的损失和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是对农村集体土地长期投资的补偿。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收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2安置补助。是指国家征用被征地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后,为解决失地群众的生活困难,获取生活资源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助。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以土地为主要生产生活资料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它主要用于每一个失地农民。三。地上附着费和苗木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是指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设施,青苗是指生长期的作物。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失去了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因此应将其列为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或者采伐费。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损失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有直接所有权的农民。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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