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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时如何选择评估方法
释义

房屋拆迁评估方法的选择(1)市场比较法:一般来说,市场比较法是房屋拆迁评估中最合适的评估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可能选择市场比较法进行估值时,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估值方法。不过,也应该看到,这并不是“唯一”的法定评估方法。(2) 收益法:对于收益性房地产的评估,收益法应是评估方法之一。(3) 假设开发法:对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应采用假设开发法作为评估方法之一。(4) 成本法:如果没有市场基础,或市场基础不充分,且“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不适用,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计价方法。另外,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基准地价修正法、长期趋势法等。
    

根据明确的评估目的,如果评估对象适合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则应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选择不应该是任意的。需要选择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并说明理由。对评估有异议的,法律给予的救济方式为:
    

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个别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中,应详细记录: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高层事项。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提出质疑,必要时要求重新估价。对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一些救济权利,包括:复核、重新评估等。

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说明。
    

对评估结果的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原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不变的,还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补偿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报告,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解答的所有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访问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你也可以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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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