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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关于集体房屋拆迁裁决违反规定的情况如何
释义

1、 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城市整治的需要,在现有建设用地上拆除房屋,安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外观与环境保护。由于城市规划和特殊建设项目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往往需要拆除大量的老房子,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由于土地附着物凝聚了原使用者的资本和劳动,是原使用者和农户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在重建过程中,拆迁工作领导必须对原使用者和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房屋拆迁和重建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法律关系。近十年来,各地制定了许多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合法拆迁之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为了国家专项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拆除和搬迁,以达到整体统一或合理利用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
    

根据《拆迁条例》,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各地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拆迁办等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1) 房屋拆迁许可制度是房屋拆迁人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和部分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时间和范围内的特定项目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拆迁人制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拆迁资金是否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齐全,拆迁时限和步骤是否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认为拆迁合法、合理、可行后,应当及时向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拆迁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拆迁。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拆除范围和期限的,应当及时征得拆除主管部门的同意。(2) 暂停户籍制度拆迁申请经批准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户籍和分户,防止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不合理增加,增加拆迁安置负担和难度。因出生、军人复员、结婚、出狱、学生毕业回国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只有在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使用房屋并有正式户籍的,才能成为补偿安置对象。第二,北京市对集体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有何规定?房屋拆迁裁定,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数额、安置房的面积、位置作出的决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移、过渡的方式和期限,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规定: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安置,经一方或者双方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定。被拆迁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拒不搬迁,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地拆迁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被占用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这些问题的答案。我希望他们能帮助你。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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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