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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房产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咨询:我和蔡于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住在蔡某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子里。2008年,由于旧城改造,我们住的地方被拆除了,房子被拆除,换成了两栋8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四月,我和蔡同意离婚。我要求对安置房进行分割。但是,蔡认为安置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割。请问,蔡的说法正确吗?答:蔡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婚前不动产,即婚后旧房屋拆迁时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原因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伤害;
    

(3)遗赠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生活专用物品;
    

(5)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您和蔡某因拆迁而居住的两套安置房来自蔡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补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5款的规定,他们应该是夫妻的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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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