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合同的格式是什么 |
释义 |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常识新保险法修改的六大亮点《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下列人员: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申请人扶养或者扶养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四)与申请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者在支付保险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保险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多交应交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交的保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投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无效。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保险费分期支付。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超过约定期限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终止,或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可以扣除到期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补足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应当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申请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以上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背书。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确,不能确定;(二)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前死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则推定受益人的死亡是在先的。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索赔。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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