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寿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1,不可抗辩条款; 2,自杀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复职条款; 5,无价值损失条款; 6,假年龄条款; 7,受益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者在支付保险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保险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多交应交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交的保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无效。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补足保险费后,恢复合同效力。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恢复合同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上面的内容是由鲁巴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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