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中介公司常见的霸道用语是什么 |
释义 |
房屋中介常见的霸道条款是什么?第一个霸王条款? “委托期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其他与本人有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本公司介绍的房屋所有人进行任何私下交易,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合同双方佣金总额的违约金“交易”。 这一霸道条款实际上剥夺了买方的中间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商品种类、服务方式以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比较、鉴别、选择的权利。” 在目前条件下,房主会选择委托多家房屋中介公司同时挂牌销售,销售价格和成交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中介公司客观上会对这套房子有不同程度的相似性,而客户可能同时在不同的中介公司见过这样一套房子。因此,我们不能要求客户一旦与房主达成交易,就向这些不同的中介公司支付报酬,这对客户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就像一些国美数码相机在苏宁销售一样,如果顾客在苏宁或百思买看到了这款相机,就不能要求顾客向国美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顾客选择服务的权利。所以我认为客户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客户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看房后,有权选择中介公司,选择哪家中介公司接受服务。众所周知,中介公司鱼龙混杂。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客户有权选择其信任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客户与中介公司交易后,客户有权获得报酬,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便利的,不需要报酬。我们不能因为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看房就支付违约金,这侵犯了客户的选择权,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客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拒绝非法中介的非法要求。第二霸王条款如果由于买方的过失导致销售合同不能签订或不能履行,卖方应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没收的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开展活动所发生费用的补偿(终止补偿)。 这一霸王条款使中介公司无论中介成功与否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显然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所谓中介合同,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中介服务收费的一般规定。中介公司不应违规乱收费。 作为中介公司,她应该根据中介合同的约定,尽力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中介公司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或者履行买卖合同”是合同不成立的表现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据此要求付款。该格式条款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犯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因此无效。 第三霸王条款: 委托人在委托期内或者委托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受人进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委托价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如果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买受人通过中介公司看房,但通过B中介公司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能否要求按照房屋买卖协议支付违约金中介协议。中介合同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双方的交易不是基于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的中介活动进行的。中介公司不履行中介义务。房屋买卖中介协议约定:“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受人进行交易,应当按照委托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中介义务,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交易方式,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这显然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侵犯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它属于霸王条款。第四霸王条款“买受人反悔,未按约定日期与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致使买卖不能完成的,买受人同意将实际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定金作为买受人违约的赔偿金,《合同法》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作为房地产中介,积极推动交易是其利益的驱动力。没有交易,就没有服务报酬,这是业内的共识。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如何获得不当利益,中介可谓绞尽脑汁。中间人提出这样一个条款的目的是利用其有利地位。当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可以说中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设置的霸王条款是霸道。购房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成了中介收钱的借口。其目的是在房屋销售不成功时,中介可以吞下定金,这显然违反了《合同法》关于中介不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要求买受人支付报酬的规定,但只有交易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才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第五霸王条款: 卖方收到定金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出售房屋,否则,卖方应加倍支付定金,中介有权分摊1/2的违约金;买受人未按期签订合同并付清房款的,支付给出卖人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出卖人和中介平分。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和中间人签订的中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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