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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赔偿
释义

王于1998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为一台平板彩电和一台VCD投保,投保金额为3000元。两个月后,由于酿酒过程中的疏忽,发生了火灾。紧急情况下,王某救出彩电和VCD,因没时间抢救其他物品,损失4500元。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二是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是保险公司不付款。原因是《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这起事故之所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电视机和VCD。保险公司对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理由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在法律上成立,但在实践中难以被接受,“合法而不合理”。建议保险公司通融赔付,以弥补王某的精神损失。第三种意见是,王应因其积极的营救行为而受到奖励。王某因抢救保险标的造成其他损失,抢救行为本身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奖励王某的行为,就会起到带头作用,其他保险公司也会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失,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保险公司也有好处。表面上看,上述每一种意见都是合理的,处理此案的关键之一就是能否将王某的损失认定为救助费用。假设灾难发生时,如果王某抢救的是其他东西,而不是彩电和VCD,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赔偿责任。王可以这样做并得到赔偿。但是,王某选择通过丢失其他物品来抢救保险财产,也就是说,他没有时间考虑其他物品。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标的物的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仍然可以把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作为救助成本,但形式不是金钱,而是不动产。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也不是慈善慰问,但是合理的赔偿义务。另外,王某虽然造成了4500元的损失,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必须在3000元以内,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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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