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劳动合同的口头协议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口头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郭曾在一家公司的生产车间工作。后来,因为公司发现他有数据控制方面的专长,他于2012年12月被调到数控室。郭某也愿意去,但双方并未变更原劳动合同。2013年3月,郭某在数控室工作了3个月,在生产车间按岗位领工资,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岗位变动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领工资,甚至之前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除。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变更不一定对员工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只采用口头形式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长期的实际表现与个人相差甚远。如果全盘否定,显然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未发生书面变更,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的,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使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鉴于公司与郭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履行三个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此期间,公司从未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降低工资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对方来执行。根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共识,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就可以协商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合同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无效,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违约。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更。经协商,双方必须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达成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内容,本部分合同变更将不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向员工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作费,劳动合同可在雇佣后终止。因此,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基于以上介绍,变更合同的口头协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对变更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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