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应如何办理 |
释义 |
1、 如何办理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 携带需要提交的材料(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转让申请文件、规划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转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地方性法规;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出让人、受让人的转让、转让文件; 3。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按照出让合同投资开发的证明文件,属于住房建设项目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7。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8。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拆迁安置的说明; 9。受让方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银行资信证明; 10。双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11。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2。项目转让后受让方的项目建设进度和管理方案,以及资金执行证明; 13。双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部分地方政府备案时一并办理,无需提前办理); 14。地方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办理手续及部门:市、县建委、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发改委; (4)注: 房地产转让项目仅向政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履行备案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但会给转让后的项目发展造成很大的麻烦和障碍。但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该条是确定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效力的唯一法律依据。转让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办的,合同也视为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是指经批准,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上进行一定的投资,完成土地“三通一平”、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建设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项目出售给受让人,双方就建设项目转让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但根据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是:“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实质上仍然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主要体现在转让范围、转让价值、转让权利义务等方面,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项目转让不仅转让了土地使用权,而且还转让了政府各种批准文件所产生的与公司土地使用有关的各种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转让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项目转让后转让人自用的除外); (2)转让人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证书; (3)出让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设达到开发投资的25%。项目转让的法定程序包括:(1)以转让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手续;(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到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更名、备案手续。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如何办理房地产开发转让手续”问题的回答。开发商要转让项目的,需向市县建委、规划部门等部门提供《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申请转让材料。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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