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拥有阳台的使用权 |
释义 |
谁拥有阳台的使用权。如果是公共阳台,一般属于所有业主,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是房屋内的阳台,则属于房屋所有人。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一个案件为例:案件事实:原告:陈先生,被告:XX书店先生,2003年下半年,原告陈先生购买了位于繁华路商住楼二楼的一套住宅。一楼的店面室是被告书店的住所。2004年2月,经市城建监察大队批准,被告人在外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被告的广告牌由铁架支撑,因此广告牌距离二楼阳台外墙约30厘米,整个广告牌区域覆盖了二楼阳台外墙。板子上写着“某某书店”等文字内容。原告认为,虽然广告牌距二楼阳台外墙约30厘米,但仍占据了二楼阳台外的空间。如果把空调和衣架安装在那里,就会受到阻碍。因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认为,原告对二楼阳台外墙的水平空间没有优先使用权;二楼阳台外墙外侧属于公共部分,并非二楼居民专用,不同意拆除广告牌。如果协商不成,原告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除障碍物,撤除被告在其房屋二楼阳台外竖立的广告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一般的房地产相邻关系争议,而是谁使用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的争议。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尚未明确规定空间权的法律制度,但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同一高层建筑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可以优先使用自己的水平合理的墙外空间,其他人不能妨碍。某某书店有足够的空间在外立面上方设置招牌和广告牌,没有必要在二楼阳台外设置广告。因此,从书店撤掉广告牌符合公平理性的精神,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XX书店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陈某二楼阳台外墙设置的广告牌拆除。 [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建筑周边空间的立体化利用已经无处不在,尤其是对临街建筑外墙外空间的利用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建筑外墙外空间使用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高层建筑墙体外侧空间谁来使用?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对空间权作出规定。本案中,尽管原告和被告分别拥有一楼和二楼的所有权,并拥有共用墙壁和楼梯的共同所有权,二楼阳台外水平空间的使用权属于原告还是被告,或者双方,或者全体业主,存在争议。严格地说,本案既不是相邻关系纠纷,也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而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纠纷,即“建筑物周围空间使用权纠纷”。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的使用权实际上与二楼房屋的所有权密不可分。 我国民事立法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的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的使用权与二楼房屋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形成了事实上享有权利的不可分割的状态使用可用空间。在审判实践中,为了调整现有的空间利用现象,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和公众认可的标准进行审判。高层建筑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主体应当遵守公共规则,合理利用墙外的横向空间,符合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社会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加以调整 根据公众的一般观念,同一高层建筑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有优先权利用自己的横向合理墙外空间。例如:空调室外机和衣架的安装只能安装在房屋外墙的合理空间内,不能随意安装在邻居的外墙上。如果让同一栋多层建筑的不同业主随意利用邻居的墙外空间,势必导致空间利用的混乱局面,人为引发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从实际生活来看,这也符合实践和公平理性的精神。被告设置的广告牌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购房屋二楼阳台外墙,但二楼阳台外水平空间的使用明显阻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判决方向应当正确。由于此类纠纷是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起的,我国物权法仍在制定中,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权利性质、可利用空间的界定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就本案而言,二楼阳台外的横向可利用空间的使用权应强调“合理使用”,即该空间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精神,不得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否则,应视为不合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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