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
释义 |
1、 交通事故识别(关键要素):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隧道、轮渡等道路附属设施。非公路: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修建的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私人道路,以及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过机关、学校等单位的通道。(不是交通事故) 2。必须由车辆引起:(包括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动力装置驱动、人员牵引、运输货物、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如:轿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非机动车辆:由人力和储能驱动,以及由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机动车、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时间:车辆运行过程中。主观:只能是过失或意外(双方均无过失)。排除病例: 1。野战演习中军用车辆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2。农机车辆在田间、庭院作业或进出作业区途中碾死本单位职工。 3。 4。自杀和车祸。 5。在部门、企业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因碾压造成的伤亡事故。 6。道路、广场等临时作为集体游行、文化娱乐场所拥挤死亡、踩踏事故。 2。责任分担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 1。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2。转义; 3。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第三,赔偿责任主体(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责任人——行政法理念。交通事故责任人——民法的概念,可以是这样的: ①交通事故责任人 ②车主 ③其他有权控制车辆的人 ④取得经营利益的人 车主:车主一些人(购车后登记的人,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①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一致: ②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如所有权未及时转移) ①车主与肇事者一致: ②车主与肇事者不一致:通常肇事者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运营控制理论: 运营利益所有权理论: }保险公司: 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标的: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 限额: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通知》,死亡赔偿责任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2000元,合计12.2万元。 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共计12100元。特点:强制保险,强制合同,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效果: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免除责任。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合法(法律直接规定)和独立索赔(可以单独起诉保险公司)。 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款:《条例》第二十四条——预付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预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救援费用超限; 肇事车辆不参加交通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逃逸; ③免除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车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故意原因;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在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寻衅滋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在以下期限内提前支付救援费用: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4)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商业保险合同:5、10、20、30、50、100万元及不超过1000万元。(与强制交通保险无冲突)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仲裁费用可以超出责任限额(但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赔偿。 免责范围: 被保险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没收、政府征用; 在经营性维修场所、维修期内竞争、测试、修理; 使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无证驾驶,驾驶证与车型不符,其他无有效驾驶证的。 没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机械和特种车辆操作证; 没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商务型乘用车驾驶资格证; 被保险人不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 被保险车辆没有有效的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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