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中国,人们的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和补偿。因此,在只造成被害人伤亡,不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但不要求赔偿。因侵犯人身权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工资等)的,加害人还应当给予全额赔偿。三。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如果行为人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赔偿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经济状况不好,全额赔偿势必使行为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他应该在做好被害人工作的前提下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完全补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完全补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性与可能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既维护了法律和纪律,又切合实际,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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