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记录个人隐私 |
释义 |
1、 非法记录是个人隐私吗?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但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是可以的,不属于侵犯隐私。因此,有必要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泄露自然人遗传信息、病历、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被侵权人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在约定的范围内公开的;(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开的;(三)学校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科研机构等,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公开方式不足以确定具体自然人的; (四)自然人在互联网上披露的信息或者其他依法披露的个人信息;(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个人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披露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违反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或者信息披露侵犯权利人应当保护的重大利益的,权利人要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泄露自然人的遗传信息、病历、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侵权人要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犯罪行为认定后,警方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登记备案,最终形成犯罪记录数据库。早期犯罪记录数据库属于内部机密,司法机关有权获取相关信息。后来,随着刑事案件发生率的逐渐提高和方便破案的需要,犯罪记录数据库逐渐向社会开放。但对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犯罪记录会被张贴在公共场所。如果是这样的话,难道不是像红字一样在刑满释放的罪犯身上刻上“我是罪犯”的字样,还是像宋代林冲脸上的纹身?这就等于彻底切断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道路,只能把他们与普通公众、普通社会隔离开来;或者赋予普通人行使司法惩罚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歧视他们。因此,犯罪记录不应公开。 前科的初衷是帮助维护公共秩序,不仅是为了保护普通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的隐私权,因此有必要保护公私关系。在我看来,既然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为什么不利用犯罪记录来控制犯罪行为呢。比如,根据犯罪记录在城市中的分布,我们可以确定几个相对危险的区域,增加巡警人数;或者我们可以根据派出所的记录和犯罪分子最近的表现等来设置警察的注意级别,当然,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想法,但它们都基于一点: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由公权力监督和惩罚,私权力可以协助逮捕犯罪分子或监督公权力实施的正义。第二,隐私权的特征是什么(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的秘密,特别是企业的秘密(实际上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它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三,最新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或者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是和平的,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第一百零三条除经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骚扰他人私生活安宁的;(二)进入、窥视、监视、监视他人隐私的,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人空间; (3)拍摄、记录、公开、偷窥、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 (4)拍摄、偷窥他人身体的私人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当刑事案件的发生率逐渐上升,需要破案的便利时,犯罪记录数据库才逐渐向公众开放。但是,如果对很多人没有造成伤害,就不能对他们的犯罪记录进行打击。如果您需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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