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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昵称是否侵犯人格权
释义

1、 昵称是否侵犯了人格权益(《侵权责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昵称不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对姓名权的侵犯,姓名权是一种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权利决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名字,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名字。从法律上讲,姓名权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局限于公民在户籍地的正式登记,如笔名、艺名等。首先,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是专有权,它不能由他人享有和使用,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和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的权利,是对世界的权利。除姓名权人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不侵犯姓名权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保护范围侵犯公民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公民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决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权利、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衡平权、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第二,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对姓名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侵占和假冒。发现上述情形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干涉别人的决定,使用和改变他们的名字。

2。盗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以他人名义从事某些活动,以提高自身价值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指利用他人名义,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贪污罪主要是指盗取一个人的姓名,不一定是盗取该人本人的姓名。例如,a盗取B的名字,并告诉C他是B的好朋友,以此骗取C的信任并获得一些好处。冒用某人的名字就是冒用某人的名字。例如,a说他是B,作弊以获取一些利益。第三,最新消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和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我们可以了解到,给某人起绰号的行为会造成侵权,这在国家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所以不做这样的事情是不礼貌的。以下是本院编撰的相关内容律师网为你。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网他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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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