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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外离婚争取抚养权有什么规定
释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华侨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在境外定居有何规定,居住地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国籍国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为理由,拒不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由中国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均已在国外定居,只就分割国内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案件子女监护权归属如何认定?
    

在涉外离婚案件和协商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尤其是10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在为对方而战。如果是男孩,在中国人继承观念和老人要求的影响下,付出更多的人也应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女监护问题时倾向于保护妇女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同住的;(二)有赡养条件,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同住,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他们可以这样做。
    

(2)两岁以上儿童的所有权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之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一)因其他原因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有孩子长期与她们同住,改变她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妇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孩子与她们同住,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童共同生活的,有利于儿童成长的。(5)父母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但是,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照顾孙子孙女,可以将他们视为子女与父母生活的优先事项。
    

如果孩子是年满10岁的未成年人,当父母对女儿与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议时,父母应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考虑孩子的意见。此外,第六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子女轮流抚养。
    

在外国离婚中争取子女监护权比一般离婚更困难。有人建议我们必须找一位外国离婚律师来帮助我们。涉外离婚监护遇到纠纷,需要律师帮忙解决,不知道怎么解决,可以来法律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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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