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 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是什么?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安全临时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形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是否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使用的指南、指南、手册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有防水要求,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两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两年; (5)装饰工程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是有监督的,有时还会进行抽查。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停止建设。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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