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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变更后,当事人是否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释义

地役权变更后,当事人是否需要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防止纠纷发生。公共性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物权法》第169条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是物权变动的内容。地役权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物权变动未依法完成。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只要物权公示内容的现状没有发生变化,就可以认为物权变动没有发生。如地役权人取得地役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因混乱而消灭时,应当及时注销地役权登记。地役权负担的变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求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原因是地役权用益物权很可能转移给第三人。有负担房地产的价值与无负担房地产完全不同。对于受让人来说,有负担的不动产转让后,受让人的权利行使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对受让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维护登记簿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地役权的变更只有在地役权人变更、转让或者注销地役权登记后才能生效,否则地役权仍然存在。同时,向社会公开不动产负担,对于保护受让人利益,防止纠纷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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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