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有权签署征地协议吗 |
释义 |
我是辉县市的农民。我们村有64亩集体耕地。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与征地单位私下签订了征地协议,耕地将变为国有。请问:村委会与占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合法吗? 答:非法 读者经常向本报提出类似问题。因此,您反映的问题具有代表性,我将在这里给予更详细的答复。你可以参考这个答复来判断你所反映的问题。 在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了解和表达自己的意愿。 根据相关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通过有效渠道了解和表达意愿。土地征用涉及审批前和审批后的工作。在征地审批的前期工作中,要求地方政府履行通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听取村组和农民对征地方案的意见,确认征地方案的相关内容。征地通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民。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村务公开栏公告等明显位置,以多种形式和方式告知征地方案。其目的是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征地批准后的公告、登记等实施工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被征地农民提出异议时,应当组织听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既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也要征求农民的意见。群众有异议或者申请听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对农民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妥善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要通过政策和群众的思想引导,认真宣传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了土地征收听证的有关问题。如何在征地实践中加强对征地管理的监督?一是对用地审批进行初审和严格控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渠道等进行核查,并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批。二是后期监管,完善征地审批后反馈制度。用地审批后,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审批后的征地实施情况,包括征地范围和规模、审批手续后征地实施情况、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等,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等,通过网上举报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及时抓好审批后征地的实施,加强监管,确保按照审批要求实施征地。 征地工作要做到“五个要求”:让农民知道、让农民参与、让农民生活、让农民监督、让农民满意。 征地补偿。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地价同一的重要举措。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也是必然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建设征用必须严格执行。对新建项目,要严格用地预审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按公布的统一征地年产值标准和该地区综合地价计算,并全部纳入预算。建设用地位于当年产值或综合地价区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一致,使征地补偿与土地价格一致。 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存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为防止土地补偿违约,确保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建立了土地补偿预存制度。市、县组织用地审批时,按照征地规模和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申请单位应当提前支付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单独选择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提前缴存征地补偿金。依法批准用地后,根据批准情况及时计算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多退少补。 经批准实施征地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补偿安置费如果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就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根据多重安置的情况,优先考虑农业安置。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较多流动土地的农村地区,在征地中优先安排农业安置,向被征地农民划拨新增耕地或流动土地,使他们有一定的耕地面积,保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规范保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征地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土地储备和安置的方式。储备用地应当安排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作为国有土地征收;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安置储备用地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预留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失地农民应该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期生计的有效途径。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各地要严格控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土地使用审批中的落实,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被征地农民是否纳入新农村建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