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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释义
    一、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
    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异同如下:
    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3.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在制度设计上是一致的,保证期间作为督促债权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法定或约定期限,是研究保证制度必然要涉及的问题之一。
    二、连带保证责任向谁追偿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有两个连带保证人,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或者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网提醒您,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三、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在保证合同中与债务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再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越过实际债务人而向您请求偿还债款。但无论哪种担保形式,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建议您收集您替您朋友偿还的债款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朋友对您偿还债款,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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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