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形股东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者以他人名义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拥有自己的权利。由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文件未记载其身份或者名称,实际投资者通常被称为“隐名股东”,而名义股东因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开文件中,常被称为“表见股东”或名义股东。至于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只是以虚假身份出资,行为人应当完全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隐名股东或者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问题。投资者注册为大股东的理由基本相同,即明确投资者的身份和权利。实际投资者秘密持股有不同的原因:或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或为税收优惠,或为简化程序,或为关联交易,或为幕后操作。然而,结果可能与初衷不尽相同。面对蓬勃发展的公司业绩,大股东可能会背弃主导地位,只承认实际投资者是债权人而不是股东。由于他们担任股东、董事等重要职务,显赫股东的哗变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当收益遥遥无期时,隐名股东也计划脱壳。由于以前的非正式股东,隐名股东似乎有正当的讨债理由。在实际操作中,名流股东大多悠闲待业,并利用“法定职权”使隐名股东的攻击隐形。隐名股东往往率先发起攻击,如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债权侵权诉讼等。出资不足的,显股东和隐名股东可能同时面临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诉讼。在诉讼的硝烟中,过去的事实大相径庭;在激烈的争论中,原来的协议有了新的解释。然而,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变更为明显股东、是否可以退股等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对于隐名股东,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效的隐名出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性股东,保证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获得收益,必要时成为显性股东,从而避免权利被遗留的情况。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有较大信心的,应当委托专业人员签订协议,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相反,如果投资者对项目不熟悉,只是出于对他人的信任,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资,无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时更有利于将来收回投资,但投资者对“大股东”几乎没有约束力,对被投资公司的权利主张比较困难。 2。投资文件或确认书是隐名股东履行义务的证明。 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应当在隐名投资协议中约定,与出资有关的转让凭证或者缴款书应当完整无误。隐名股东最好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隐名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果隐名股东的身份能够向其他股东披露,建议公司和全体股东确认其出资。 3。公司章程是隐名股东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件。 新修订的《公司法》赋予公司和股东很大的内部组织自主权,公司章程可能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利。比如隐名股东可能希望尽快分红,但公司章程可能会对公司分红设置更高的限制,因此隐名股东的短期投资目标可能与公司的长期投资计划相冲突。因此,隐名股东不应掉以轻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通过明显的股东表达自己的关切。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隐名股东,这一点应引起重视。参与公司治理是保护隐名股东权益的必要措施。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隐名股东应采取必要措施,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了解公司的动态。根据隐名股东披露自己身份的意图和其他股东的态度,隐名股东可以以明显股东的名义担任或者委派他人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人员。应尽可能控制公司的执照、印章、印章和财产信息。如果您参加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决策,还应注明您的身份和姓名。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尽快采取法律措施。隐名股东可以根据权利受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一般来说,要尽快控制公司公章、印章和财务信息,争取尽快清算。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采取诉讼措施。根据2002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股权纠纷案请示的批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他人侵犯股权的,法律保护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两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隐名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无形股东是否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保护也很难说,因此法律风险相对较大。如果您对无形股东的法律风险有任何疑问,请访问法律咨询网站。找个专业的律师详细解释一下。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