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可以不经抵押登记先行支付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7日,南昌一家物资公司向陶某借款。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2个月。同时,材料公司以其名义提供房地产一楼抵押贷款。当天,陶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该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后来,材料公司将房屋收据原件和抵押房产证交给陶某。当月22日,物资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物资公司以其名义对物业二楼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100万元现金交给该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后来,材料公司将房屋收据原件和抵押房产证交给陶某。 另外,两份合同中涉及的抵押物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陶某原本以为对方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但他知道,由于抵押物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无权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贷款协议书》和借款收据为证据,法庭确认了证据。被告逾期不还的,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有法律证据支持。但是,由于借款协议和借据中不涉及利息,自原告主张借款之日起的利息视为未支付,原告可以在借款到期后主张逾期利息。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物,法院不予处理,因为法院只交了产权证,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市某物资公司欠陶某贷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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