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撰写故意伤害的抗辩书 |
释义 |
如何撰写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大法官、法官, 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定我为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根据刚才庭审和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由法院依法采纳。 在给出他的辩护意见之前,我想就张的不幸经历向他的家人表示深切的同情。辩护理由如下: 1。辩护人对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有异议,对本案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应由被告人宋某承担。其故意伤害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故意伤害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提到,“宋、王两人去找同住一家医院的房客范某。因为范冰冰没有开门,他们跺了跺范冰冰客厅的门,强行进入房间闹事,并与范冰冰的朋友张某发生争执,于是他们殴打张某并将其打倒在地。期间,被告人季某闻讯赶赴现场查看情况。当他看到宋某和王某殴打受害人时,他回到李如家,拿出存放在这里的直升机,转身回到现场。趁宋某、王某殴打张某之机,他手持砍刀在被害人臀部和后肩处划了一条线,然后朝被害人后颈处砍去。后三人逃离现场,“事实认定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首先,根据被告的供述,房间的门是王某盖的,纠纷是王某和张某不知道原因引起的。当他们看到他们一起摔跤时,被告人去打架,被张某打了两次,随后张某还击并参加了殴打。因此,被告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其次,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张某被击倒后,已停止殴打,安慰范某,并告诉她不要再殴打张某。此时,被告人并没有注意到,季某突然冲了进来,与一方实施了谋杀。这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不是季某在被告殴打张某时杀人。因此,季某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独立行为,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被告人也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属于个人犯罪。从公诉人的起诉书中可以看出,季某的罪行是故意杀人,而被告人的罪行是故意伤害。三是被害人张某被砍伤后,被告人没有立即逃离现场,而是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被告人曾用范某的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来,怕再找到房东,他让房东再打120。结合整个案件的起因、过程和结果可以看出,被告人宋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有限,其故意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被告人宋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了一定的抢救措施,没有立即逃离现场,并进行了120急救。见到妻子后,被告决定自首。他打算和范见面后自首,并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妻子。在见到范某的途中,经公安人员询问,他立即自首,并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同时,被告人还举报他人犯罪,经证明属实,属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故意伤害,但没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被告人与季某的人身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法医鉴定也明确证明,张某系他人切断颈部血管和软组织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死因与被告人故意伤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即不存在轻伤、重伤、死亡的后果,故不能成立罪名。此外,被告人案发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鉴于上述情况,应当依法免除对被告人的处罚。上述答辩意见应当由合议庭审议通过。感谢法庭给予辩护人充分表达辩护意见的机会。谢谢大法官和法官! 防守者: 有一个问题需要通过沟通解决。如果你对内容不清楚,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您及时向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寻求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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