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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非亲生子有继承权吗
释义
    2015年1月,陈-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小陈非其父亲亲生,不享有继承权,同时主张与杨-丽平分父亲的遗产。
    陈-娟聘请律师进行调查,拿到了父亲不能生育的证据。在法庭上,杨-丽承认,孩子确非老陈亲生,但老陈一直对孩子疼爱有加,把小陈当作亲生儿子抚养。
    法院调查审理认为,虽然小陈不是老陈的亲生儿子,但符合婚姻法有关“拟制血亲”的条件,与血亲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官解释说,所谓“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关系。老陈与小陈的父子关系是基于老陈和小陈母亲杨-丽的婚姻关系而形成的扶养关系,属于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因此,小陈享有与老陈亲生女儿陈-娟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理所当然享有老陈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杨-丽和作为子女的陈-娟、小陈均属老陈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杨-丽作为妻子一直照顾体弱多病的老陈,而陈-娟作为成年女儿却常年与父亲不相往来,更谈不上履行赡养义务。对此,法院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作出如下判决:杨-丽母子继承老陈遗产四分之三的份额,陈-娟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三人按上述比例获得房屋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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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