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协议人:张某(下简称女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区。 协议人:简某(下简称男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 协议双方于04年5月8日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且年龄差距较大,现夫妻感情出现分歧。双方在达成本协议前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为了双方冷静思考,为了双方的个人幸福,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在分居期间: 1、双方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且不得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双方互不履行相互扶养之义务。 3、分居期间,各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均不得对外借债,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二、分居的期限:时间为2年,自05年11月1日至07年11月1日。 三、分居结束时,双方有如下选择: 1、双方协议自愿恢复正常夫妻关系。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协议不成,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本协议将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民事证据。 四、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协议人(女方):协议人(男方): 05年10月28日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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