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合同效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1-94) |
释义 | **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内部的人员调整不能影响到其原先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选项C错误。土地的增值是“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不能代表签订合同时该土地价值被低估,并未侵害国家利益。 选项D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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