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可否执行 |
释义 | 【案情简介】 邵某向资某借款30万元未还,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邵某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邵某仍未履行,资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邵某有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立即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资某得知邵某有房产,要求法院对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邵某有一儿一女,均未成年,随邵某生活。 【分歧】 关于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邵某仅有的一套房屋进行拍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生效的判决,邵某应当履行。房屋登记在邵某名下,属其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房屋被法院查封后,邵某仍未积极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应当对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以清偿资某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拍卖。被执行人邵某只有一套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邵某有两未成年儿女需要抚养,因此,应当保留邵某和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需要。因邵某的房屋只有80平方米左右,且有四人居住,未超出人均居住面积。因此,不能对邵某仅有的一套房屋拍卖清偿债务。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邵某向资某借款,未以房屋设定抵押,因此,邵某的房屋不是必须拍卖、变卖清偿债务的抵押物。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邵某只有一套房屋,且有两未成年儿女需要抚养,其房屋面积也不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邵某和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需要。 再次,法院已经对邵某的房屋进行查封,邵某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某的权益。另外,从司法人文关怀及保障当事人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来看,应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必要生活必需品,保证人有所居。 综上所述,邵某向资某借款时未以房屋抵押,房屋面积不大,且邵某有两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应保留邵某和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需要,因此,不能进行拍卖。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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