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里的名教是什么 |
释义 | 有趣的是,在我国的商标保护领域,也出现了名教现象。商标名为“标”,非商“本”也。商标之本,在于商业信誉。若无隐藏于其后的商本,一个纯粹的符号毫无保护的必要。商标是作为信誉替身的符号,是一个仆从,若缺乏被替代的“主人”——商业信誉,符号就算不得商标,只是一个单纯的符号。商标领域的名教,就是忘却了“作为信誉替身的符号才是商标”,一见和商标长得一样的符号,倒头便拜。于是,商标保护变成了符号崇拜。在一度引起争论的“彼*兔”案件中,出版社不过在讲述“彼*兔”故事的图书上使用了和他人商标长得相同的“彼*兔”图形,任何正常的消费者见到“彼*兔”时,都会认为这是书中的插图,而非表明这是商标权人出版的图书。此时的“彼*兔”不是任何商业信誉的替身,它不指向任何信誉主人,它为展现作品自身的美感而存在。无奈执法机关见此符号与商标长相酷肖,便尊为商标予以保护。更有甚者,若干出版社因为出版“**匹克数学竞赛题”、“**匹克物理竞赛题”之类的书籍,遭到行政机关的查处,理由是“非法使用了奥运标志”。何谓奥运标志?岂“**匹克”四个符号哉?只有当符号指向奥委会或奥组委时,该符号才称得上奥运标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第6项规定,“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均属非法行为。这是一项弹性规定,清楚地表明了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本质:“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这种赞助或支持关系才是一种信誉利益,这种信誉利益才是符号后面的主人。“**匹克数学竞赛题”虽含有“**匹克”四个字符,但对于正常消费者而言,不可能联想到奥委会或奥组委的授权,此时的字符就不具备商业标记的功能。见符号如见信誉主人,这种所谓的“奥运标志保护”与避讳有何区别? 正因为商标保护蜕变为“符号保护”,原本是信誉仆从的符号,如今日渐得道升天,竟可以脱离主人独自威风了。“麻婆”符号与“陈*婆”商标长得像,于是“麻婆豆腐”不能出现在菜谱上;英文符号“safeguard(安全防范之意)”与“舒肤佳”的商标英译长得像,于是一家生产安全防范系统的企业不能在域名中使用“safeguard”,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恒-生”与“恒升”商标在符号构成上长得像,于是法院丝毫不考虑使用事实、当事人市场信誉的现状,仅仅根据“恒升”注册在先,认定“恒-生”多年来的使用都在借用“恒升”的信誉,判决赔偿额高达920万。多么神奇的符号! 理论上还有一种温和的声音,主张“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所谓“商标的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譬如前述对“彼*兔”和“麻婆”的使用。这种说法简直太客气了,何来“合理使用”,分明“没有使用”。使用的对象根本不是商标,而是一个长得与商标相同的符号而已。“商标的合理使用”是一个伪概念,若使用的对象真的是他人的商标,无论如何也不能“合理”。 任何学科中最难的问题,永远是基本的概念问题。商标保护领域的名教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们没有明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所以只能拥有“打倒王阿三”的智慧。胡-适先生在“名教”的结尾高呼“打倒名教!名教扫地,中国有望!”我们不妨效仿之:打倒名教,保护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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