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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诉与反诉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本诉与反诉的区别是什么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有:
    1.本诉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反诉只能在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2.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而本诉有明确的被告即可;
    3.本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即可,而反诉的请求要与本诉的请求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二、本诉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吗
    法院可以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网提醒你,反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常少,仅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59条、126条、129条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分歧很大,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操作程序,没有统一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交叉重叠现象日趋普遍,彼此有关联的诉讼也随之增多,这样就对反诉制度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三、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1.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2.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4)当庭举证。
    (5)当庭质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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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