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概括性转让 |
释义 | 一、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让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何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明文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内容外,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有时也是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有关难题的方式方法。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有关问题为您提供的解答。如果您还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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