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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释义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刚才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
    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律师为张某某的不幸遭遇对其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现辩护如下:
    一、本辩护人对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指控有异议,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应由被告人宋某某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行为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律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提到的“宋某某、王某某去找在同院租房居住的老乡范某某,因范某某不开门,二人将范某某住室的房门跺开,强行进入房间寻衅滋事,并与范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发生争执,二人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在地。期间,被告人冀某听到动静,到现场察看情况,见宋某某、王某某殴打被害人,便返回李*茹住处取出其存放此处的一把砍***折回现场,乘宋某某、王某某二人殴打张某某之机,持砍***朝被害人张某某臀部、后肩各划一***,又朝被害人后颈猛砍一***,后三人逃离现场。”事实认定有异议,这与实际情况有几点不相符的地方。第一点,据被告人自述,房门是由王某某跺开的,争执也是由王某某和张某某不知道什么原因首先引起的,看到他们两个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去拉架,被张某某打了两拳,随后他才予以了还击,参与了殴打。因此在整个事情的起因上被告人的作用有限。第二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其已经停止了殴打,并安慰一旁的范某某,告诉她不再打张某某了,这时被告人并未注意到冀某突然冲了进来,持***进行行凶,这完全出于他的意料,而并非冀某在被告人殴打张某某之际行凶。因此冀某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独立行为,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明显的区别,被告人也没有与其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其个人单独犯罪,这一点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可以看出,冀某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第三点,被害人张某某被砍伤后,被告人并未立即逃离现场,而是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被告人曾用范某某的手机给120打过急救电话,后又由于怕没说清楚地方又找到房东,再次让房东打120。结合整个案件的发生原因、经过、结果可以看出,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的作用有限,其故意伤害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被告人宋某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案发后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曾对被害人采取了一定救助措施,没有立即逃离现场,并打了120急救。见到老婆后被告人决定自首,打算见范某某一面后就去自首,并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的老婆,在去见范某某的路上碰到公安机关人员的询问就马上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在被告人归案后,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情节。同时被告人又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于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伤害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而被告人与冀某的个人行为又不属于共同犯罪,法医鉴定也已经明确证明了张某某系被他人砍断颈部血管及软组织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即没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故罪名不能成立。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从以上情况考虑,应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法庭给予本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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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