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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和解协议有强制力吗
释义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判决书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没有经过法院调解,而是双方私下和解达成的协议则没有请求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只能另提诉讼。
    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价值
    刑事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制度运行所追求的结果之一,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刑事和解过程最直接的目标。要正确认识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首先有必要将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以及自诉案件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区分开。刑事和解协议产生于“刑事和解”这个“典型定位于传统诉讼体制的附近并部分地依赖正式法律和追诉体系来运作”0的过程之中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协议因为具有其自身的品性而与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类似协议具有不同的属性,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诉讼制度并驾齐驱,既不是前置程序也非终结程序,而刑事和解协议可能产生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在司法主体提供的和解机会或由其申请启动的刑事和解程序中由当事人平等协商、司法主体正确指引下达成的,以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具有类民事合同性质条款为主要内容的能够很好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利益博弈结果。当然,笔者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定位更多地是来源于对办案实践的总结,其科学的概括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证明以及立法者的最后确认。
    司法机关主持下的刑事和解,一方面让被害人(方)可以真正参与到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通过与加害人直接接触沟通而了解其犯罪的动机、目的,倾听其认罪与真心悔过,通过表达自身合理诉求而与加害人达成包含有赔偿、道歉等条款的和解协议:另一方面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方)在法庭外正面接触、畅谈其作案的细节情况而使得其能够真心悔过,争取被害人(方)的谅解和刑罚上的轻缓,从而最终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这便是刑事和解协议的核心价值所在。当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远超于此,但对其核心价值的认识也会让我们更准确地做好制度功能定位,也是进一步探究刑事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的前提。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内容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刑事和解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刑事和解协议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这两个方面本身也存在着严密的逻辑关系,刑事和解协议要能够对诉讼进程发生影响,首先要保证该协议的有效性。
    而这又是靠司法主体对协议达成过程以及协议条款本身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来保障的。具体来看,刑事和解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又需要协议条款的有效性和协议达成过程的有效性来支持,其中协议条款的有效性主要根据《意见》中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内容”以及“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审查重点”等来判断,而协议达成过程的有效性则要根据《意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途径”等与程序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刑事和解协议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是和解协议效力的核心内容,这直接关系到检调对接等后续程序的进程以及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具体处理,因此有必要切实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适用正确的处理方式来达到诉讼经济和保障人权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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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