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能否行使代位权 |
释义 | 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能否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时,因为第三人不是债务人,所以原告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就提醒我们,做出任何决定之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避免白费一场功夫。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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