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 |
释义 | 【为您推荐】旬阳县律师 黄石律师 石峰区律师 市中区律师 甘洛县律师 禅城区律师 通川区律师 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因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借贷纠纷中,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呢?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微信记录是否是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成为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显示的可能并不是双方真实姓名,照片也不用本人的,即便有转账记录,如果没有辅助信息,也不易证实借贷关系。微信聊天记录还可被删除,或因手机故障被清空,保存也具备一定难度。 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首先要保证有关证据反映出的信息,能够明确双方真实身份。如果证据有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借款行为是在微信账号被他人盗用、冒用情形下发生,则证据效力大大降低。所以要明确双方身份,最好双方账号均使用真实姓名、照片,或账号关联手机号码、QQ号。还可通过以往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证实账号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或通过视频聊天,确认双方均系本人,以明确当事人间的借款行为。 双方用微信商谈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及时备份。聊天记录中,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转账后,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确回复,是否收到钱款,并约定还款期限。 二、微信转账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开始生效。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微信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微信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 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最好不要直接用微信钱包转钱给对方,而应先将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充入微信钱包,再把钱转给对方,并可要求对方收到钱后“提现”至银行账户内。把钱转给对方时,可备注为借给对方的钱。钱款在短时间内从出借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加之当事人保存转账、聊天的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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