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审判员要审查哪些内容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的方法,应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及所附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材料,并围绕上述内容逐项予以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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