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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分析怎么写
释义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分析相关规定
    (一)关于总体结构
    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原样本正文中“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项,将这两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纳入导语部分一并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列为附件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将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而将其中有关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等内容独立设置为一项,即“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将正文中“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三部分内容合并为一项,即“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原样本将事实与证据分开表述和论证,不仅容易割裂二者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尤其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
    (二)关于“二、发、破案经过”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发、破案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三)关于“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独立设置为一项,目的是为了强化承办人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
    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四)关于“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
    该部分是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因此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对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以引导承办人注重对单个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改变在审查起诉中主要围绕口供进行证据印证的审查方法,进一步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总的要求,即“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不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了解承办人认定的具体事实、证据的问题。
    其次,对事实的叙写提出具体要求,以提示、引导承办人如何明确、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是明确要求“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这是因为“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二是针对实践中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三是对于共同犯罪,提示承办人要对“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事实冗长繁琐的问题,提示承办人“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
    第三,对证据的摘录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相关提示。一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围绕认定的事实,把一些没有认定的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二是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案件先从口供看起,再比对其他证据的习惯,要求“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三是为引导承办人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及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要求“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四是为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单个证据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和初步比对(包括纵向比对,如某个证据前后变化情况:横向比对,即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差异等),为后面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并提示“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五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全面或者摘录证据过于冗长繁琐等问题,明确要求并提示“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承办人全面、客观地表述单个证据的证据状态,从而促进其排除非法、虚假证据,补充完善瑕疵证据,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如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把与口供相印证但来源不清的物证作为定案依据,把与口供相印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辨认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而导致严重错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易失真的特性,简单以口供为基准来比对其他证据,很容易被误导。从而无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不科学的审查方法,强调注重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以保证每一单个证据在纳入印证体系之前尽可能具备真实性保障。
    最后,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不到位,甚至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的问题,在前面对单个证据的初步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规范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内容。引导承办人全方位、有层次、有条理地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对此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
    持等,因此需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论证。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以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公诉人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整体上、逻辑上审查、判断、分析、把握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公诉案件审查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因此高度重视审查报告关于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制作,不断地实践、总结,是我们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
    (五)关于“七、承办人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论证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引导承办人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论证:
    一是提示承办人应当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论证。第一个层次是“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虽然新样本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要求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但由于定性与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要求在这部分先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这样有利于思路衔接。第二个层次是“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要求“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引导承办人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个层次是“量刑建议”,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当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已势在必行。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因此审查报告样本应当将量刑建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论证,且相关制作内容、要求应当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二是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即“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证”。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是经常发生的,承办人应当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比较、说明、论证,通过深入挖掘法条的内在含义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内在联系等,从而形成确定性的结论或至少能被职业群体所接受的意见。只有这样经过充分的论证、深入的说理,才可能达成共识,达到难以辩驳的程度,否则,专横就可能弥漫于司法。
    如何写好审查综合分析
    一、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主线,以客观性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对审查报告作了重大变革,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是,要求先审查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审查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我们多年来的审查方式是以口供为主线,多是先找出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定罪的一次或几次供述,再找出与供述相对应的客观性证据。按照这种顺序审查完证据之后,对其他不利于认定的证据不是认为与案件无关,就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态度不好。这种审查方式也许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错,但是出错的案子也基本上都是以这种审查方式体现出来的,说明以往的审查方式不科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写到:“目前,有些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这种做法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这是某些错案的成因。”个人总结审查案件,一审先要把起诉意见书看一遍,二审先要把一审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看一下,了解一下案情的概况。然后再看发破案经过,这一部分十分重要。案发经过、立案、破案的时间、过程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总结以往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因此没有发现非法证据。承办人应当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在审查证据时,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线来审查案件的思路必须确立。以往很多情况下是依靠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得出结论。这有两个风险: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反复性和复杂性,真伪难辨,而且一旦翻供,案件就陷入僵局;二是以口供为审查重点,往往忽视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深层次审查,审查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围绕有罪证据理解、构建证据体系,忽视证据缺陷,回避证据矛盾。而如果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线审查案件,则可以避免以上两个风险,并往往能够发现案件证据上的疑点。
    二、审查所有证据,做好证据的横向、纵向以及证据间的比对和分析
    审查案件,要求我们对所有的证据(有利于认定的、不利于认定的或者存疑的证据)都要烂熟于胸,而且都要体现在审查终结报告中,做好每一份证据横向、纵向与其他所有证据的比对和分析。把有价值的证据小结体现在审查报告当中。审查终结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证据的全面摘录和分析。有些承办人摘卷摘的很全,哪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几次供述,哪一个证人的几次证言全都摘录了,客观性证据也摘录的很全面,但是没有分组摘录,眉毛胡子一把抓,更没有对证据的小结和分析。或者很简单说一句“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这样的审查报告是不到位的。笔者曾经办理一起“两高一部”指定管辖的张某某等32名中国人在柬埔寨犯罪案件,这个案件的办案全过程发表于当年的《刑事司法指南》。在办理这个案件时,对每一份证据的横向纵向比对、分析论证,花了一、二个月的时间。具体到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对每一笔的绑架、抢劫、强奸、杀人是怎么供述的,有罪的供述有多少次,无罪的有多少次,记忆不清的是多少次;有罪供述中有没有什么重大细节的矛盾之处;无罪的供述有多少次,细节有什么不同,辩解有没有道理,有没有证据支撑。这是横向的比对和分析,再做纵向的与其他同案犯或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全面的比对。我们说一个工人组装机器,一个螺丝钉都不能装错,又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更何况关系这么复杂的案件,对一笔事实比如八个人绑架犯罪的每一个人都这么分析,最后合到一块,对起诉意见书中的这一笔就有一个评判。其中六个人是可以认定犯罪的,即便这六个人中有一个人不认罪,根据其他所有人的指认及相关客观性证据,也可以认定。那么还有二个人不宜认定,即使这二个人中有一个人承认自己去犯罪了,但是可能因为他犯罪次数太多,通过其他证据证实他是记忆错误,不能认定。还有一个人是存疑,有这一笔犯罪的证据,也有相反的证据,本着疑案从无的精神,就不认定这个人参与这一笔了。还有什么情况需要补查之后,才能够确定这个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参与这一笔或者参与的地位与作用。补查的时候,因为我们已经对每一笔中每一个人是否犯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详细的证据比对,有了总体的把握,知道应该再补查什么。如果没有经过这么详细的比对,对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参与情况等有一个总体把握,是不知道应该补什么,也无法清晰地告诉侦查人员应该问什么的。当对每一个人每一笔证据都这么分析比对之后,必要的时候还要列表比对分析。
    三、制作审查报告要力求“细、拙、大”
    审结报告不是承办人写给自己看的,而是写给别人看的,因此要清晰易懂,使看的人甚至不是搞法律的只要有些许文化的人都能看得明白,就像白*易写诗读给村妪听后才定稿,这样的审结报告就成功了。“细”是力求把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呈现出来;“拙”是写法要朴实,不必有很多漂亮的文字或法律术语;“大”要求我们对所有类似的案件有一个站位高的认识,而不是就案办案硬套法条。很多承办人,审结报告中缺乏对证据横向纵向的比对,证据小结和分析没有或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于复杂繁难案件,这是远远不够的。承办人本人在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对一些关节的地方也许很清楚,但没写出来,过几年后案件复查就记不得了。有的承办人对案件的细节“一问三不知”,以这样的态度来办案是要出问题的。前几年我们省院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岗位大练兵检察文书总决赛,从结果来看有好的一面,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有的审结报告条理性较差,没有分组或分组不当。比如对多次雷同的供述没有概括、没有提炼或提炼不全,这么复杂的一个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中把大部分笔墨用在摘卷上,而证据小结、总结和分析比对较少,甚至没有。
    2.审结报告对案例的说理不够,法言法语运用不当,法条、司法解释该运用未运用或者用错了,对相关法律的分析运用更少,有的观点虽正确,但法律说理明显不够,案件争议点很多,比如一起犯罪事实至少在三个罪名上存在争议,光说够成某一个罪,其它二个罪为什么不构成,没有说理。有的同志虽然罪名没有说对,但对证据的取舍、对涉及到的多个罪名的分析比较透彻,这种习惯是非常好的。
    3.有的制作涉及多罪名的审查终结报告,没有一罪一证一说理,眉毛胡子一把抓,相比完善的审查终结报告差距还很大。
    4.办理案件中对一行为可能触犯多罪名的复杂案件,应对不够老炼。有的对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欠缺,依经验办案。有的很少考虑一行为有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分析简单,即使罪名最终写对的考生,论述的过程也不全面。
    5.有的对很多明显的程序性的违反规定都没有指出来,说明平时对程序法不重视,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更是不重视。总之,最重要的一点,对审查终结报告中证据的相互比对、条理性的清晰、说理性的完整、用语的规范上需要进一步下功夫。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书写,工作人员是要从总体结构出发,分别考虑各个部分的联系,而且要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就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例如审查所有证据,做好证据的横向、纵向以及证据间的比对和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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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