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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撤销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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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就是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对物业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可能会损害业主的权利。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维护业主的权益。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业主撤销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问题。
    一、业主撤销权的特性
    1、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2、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3、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一,是集体成员中的个体或部分个体对侵害其权益的集体决定进行抗辩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设立业主撤销权,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 业主撤销权范围的界定
    2、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虽然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在某些地区产生,但作为专门术语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却始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并未对业主委员会予以正面界定,厘清业主委员会的内涵和外延,但在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2007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了上述规定,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于物权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地位并未明确,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修订后虽然未明确使用“执行机构”的表达方式界定业主委员会,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在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范围。据此,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是本建筑物或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行使管理小区的职责。
    2、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与此相对应,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或程序权益的侵害。
    3、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被撤销
    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是有限的,除了业主大会所授予的职权之外,业主委员会无权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对物权法中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是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关键。
    三、业主撤销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 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小区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被告2012年1月30日公示的将通州区海通梧桐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北京东旭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被告所属业主区域范围内的位于XX市XX区XXXX小区第24栋商单元商1号房屋的业主。2011年8月23日被告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成立。此后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后续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没有明确,仍然由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北京吴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至今。
    2012年1月30被告公示了《XX市XX区XXXX小区项目物业招标中标结果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将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XXXX有限公司,而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京没有任何项目,是一个成立不久的空壳公司,其不仅对外做虚假宣传且其物业服务资质仅为三级。依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级资质的公司只能只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而被告所辖范围内原告购买的房屋所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的建筑面积在20万平米以上,所以,将原告居住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给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项违反行政法规要求的错误决定,被告显然是擅自降级使用,依法应予撤销其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的将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决定,且这项错误决定将直接影响原告的利益,故依《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月XX日
    通过法律咨询网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业主大会的决定往往损害的是所有业主的权益,所以个人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的方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业主撤销权纠纷起诉状的范文,可以了解到起诉状主要包括双方情况介绍、案由、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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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