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地与澳门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 |
释义 |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调取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一、双方相互委托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具体内容是:1、委托法院的名称;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辩别其身份的情况;3、委托调取证据的原因以及委托调取证据的具体事项;4、被调查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辩别其身份的情况,以及需要向其提出的问题;5、调取证据需采用的特殊方式;6、有助于执行该委托的其他一切情况;7、盖有委托法院的印章及签名。二、委托代为调取的证据的范围:1、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2、代为进行司法鉴定和司法勘验;3、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三、委托方有特别要求,受委托方应当将取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法院,以便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出席。四、受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请求,允许委托方派法院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五、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说明。六、受委托方如果未能全部或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并退回委托书及全部文件。如果当事人、证人根据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作证或推辞提供证言,受委托方亦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七、受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方的请求,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到对方辖区出庭作证。八、受委托方法院取证时,被调查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代理人可以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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