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拟入罪 |
释义 | 公民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0月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现行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草案拟去掉上述限制,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案拟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拟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开设“伪基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草案也拟规定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法律咨询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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