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在知情方面具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一、业主在知情方面具有什么权利 业主在知情方面具有如下权利: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哪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法律网提醒您,如下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中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业主维权的方式 1.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3.其他途径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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