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贪污罪是如何处罚的 |
释义 | 2010年8月,何*勇时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勇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何*勇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了警,警方随后到场。 如何认定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对国家管理的正常秩序的侵犯。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目的。 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的数额起点,5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分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3、分清贪污罪与公司侵占罪的界限。 对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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