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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中管辖权转移用多久
释义
    一、民事案件中管辖权转移用多久?
    管辖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哪些民事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权的决定,在移送的时候也不会去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但是在移送了管辖权以后,肯定也会通知双方当事人的,对移送管辖权有争议的,收到法院的通知书以后必须要在法定举证时间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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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7:00